有色金屬礦資源稅調整征收
財政部、國稅總局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,將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%的優(yōu)惠政策,恢復按全額征收。并對行使廢水制鹽的天津塘沽鹽場也將暫減按10元/噸征收應繳納的資源稅。 同時,從2006年1月1日起,四省區(qū)煤炭資源稅調整。湖北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同一進步至每噸3元;廣東省進步至每噸3.6元;湖南省進步至每噸2.5元;內蒙古自治區(qū)則進步至每噸3.2元。這是國家稅務總局今年第二次調整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。 (作者:佚名編輯:浙江水暖閥門行業(yè)協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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